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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卖烟草,非法经营获刑
作者:高敏  发布时间:2024-06-25 08:47: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仍将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联财镇、张易镇等7家烟酒门店,用副食饮料款抵换或者现金购买的利群、猴王等14类1500条卷烟,驾驶面包车运往西安销售,途经公安检查站时被现场查获。后经烟草专卖局鉴定,李某收购、运输、准备销售的香烟,属真品卷烟;经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卷烟零售价格九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规定专卖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涉案卷烟1500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是一种特许经营消费品,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使销售的是真烟,亦属于违法行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途,切勿为了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王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