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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年”活动】调解企业纠纷   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张海丽 郭岚  发布时间:2023-07-17 16:53:06 打印 字号: | |

20207原告装修装饰公司与被告万利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公司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交由原告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1年5月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完成验收进行了结算。被告万利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5万元,再未支付。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85万元应付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一致,但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装修装饰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5万元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4234

2023年2月,法官在案件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原来,2019年10月原告以百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2020年7月,在第一个装修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原告又以装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在到底履行哪个合同上发生了争议。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法官深入施工现场实地调查,因案件的诉讼对双方公司的正常运营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案件必须妥善处理,尽快将矛盾化解。法官及时推进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在经过分析与反复确认后,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原告装修装饰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在双方对剩余工程款金额无争议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协调工程款的给付方式。法官引导双方从对方公司的利益出发考虑,目前原告有支付工人工资的急迫,被告有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的困难。为了加快进度,节约双方的时间,法官及其团队人员通过电话、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方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经过反复调整调解意见,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也主动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有效化解了两家企业的矛盾纠纷。

法院肩负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使命,在审理涉企业案件时,长武法院始终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前提,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王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