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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调解大普法   疑解了事结了
作者:王宝妮  发布时间:2020-04-17 16:05: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武法院亭口法庭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张某和鱼某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办理婚姻登记,婚后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多时间,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鱼某常年在外打工,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办案法官庭前通过手机微信向原、被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法官建议其通过微庭审解决问题,避免来回奔波,被告同意离婚协议但要求亲自从外地回来办理离婚手续。

在法庭签完调解笔录后,被告鱼某拒绝领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坚决要求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了解当事人想法和顾虑后,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一场有关婚姻关系如何的普法工作。

对法院下发的判决书、调解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明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做了详细解释:由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者,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婚姻关系作为公民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其是以一种法定形式来表现的,并具有法定效力;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主要表现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上,离婚证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区别在于,婚姻登记系统里并没有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记录,因此如果再婚,除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当事人需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证明自己的单身身份,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就是离婚证明。

经过一场别开生面的诉讼普法后,被告又打电话咨询了身边的朋友,对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有了全面的认识,当场微信转账付清抚养费,签字领取调解书,并对疫情期间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因为自己不懂法给自己也带来诸多不便,既耽误了原、被告的时间,也耽误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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