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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盗窃自家财物应定盗窃罪
作者:车建国  发布时间:2015-09-11 09:10: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婷(系受害人贾花花儿媳)因丈夫外出务工,其常年在社会上与一些不务正业的小青年厮混。2014年11月间,崔婷与王盼、张勇玩乐几天后,手头没钱花销,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恶念,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崔婷提供线索,她前些天回公婆家中后发现,其婆婆将一万余元现金藏在家中的麦囤内了,唆使王盼、张勇去她婆婆家作案,王、张二人表示同意。

  2014年11月17日下午6时,崔婷带王盼、张勇到其婆婆家门口,乘无人之机,王盼、张勇翻墙进入贾花花之家,按照崔婷提供情况,顺利盗窃现金11300元。得手后,三人用此钱去外地挥霍消费。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盼、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婷虽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为被盗窃财物的共有人之一,在共有财产尚未分割,其余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唆使他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并根据其提供线索盗走受害人财物,侵害了其余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应以被教唆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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