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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王航会  发布时间:2014-11-10 10:58:10 打印 字号: | |
  [判案要旨]

  义务帮工中帮工人有重大过失,帮工活动结束后,帮工所栽立的木椽跌倒致帮工人损害,属特殊侵权。

  [案例索引]

  (2010)长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

  (2011)咸民终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

  (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

  (2013)咸民再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

  (2014)长武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赵甲和二被告钱乙、钱丙(乙与丙为父子关系)系同村。2008年7月28日7时许,因被告家修建新庄基,原告赵甲帮助二被告钱乙和钱丙在新修建庄基的生产路边栽立了一根架设电缆线的洋槐木椽。赵甲垫洋槐木椽根部的土时未夯实。晚上9时许,洋槐椽跌倒正好砸在了蹲在生产路边的赵甲头上。赵甲被钱乙和钱丙拨打120救护车送往长武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往陕西中医学院住院治疗,又转往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住院315天,花医药费27.9万余元。现赵甲还一直处于昏迷中。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甲义务帮助钱乙和钱丙栽立了架设电缆线的洋槐木椽,属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由于赵甲在栽立洋槐木椽时,未将洋槐木椽栽立坚固,致后来木椽跌倒致其受伤,赵甲具有重大过失,故可减轻钱乙和钱丙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甲帮助钱乙和钱丙栽立了架设电缆线的洋槐木椽,其帮工活动已经结束。后因帮工活动的成果有瑕疵,即栽立的洋槐木椽不坚固,跌倒砸伤了赵甲,属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为:

  一、赵甲为钱乙和钱丙义务帮工属实,但该帮工活动已经结束。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通常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邻里(熟人)关系,其提供无偿劳务的目的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本案中,晚上7时许,赵甲帮助钱乙和钱丙栽立架设电缆线的洋槐木椽, 赵甲未向钱乙和钱丙收取任何劳务费, 钱乙和钱丙也没有明确拒绝赵甲的帮工。不到7时20分洋槐木椽已经栽立,义务帮工活动结束。

  二、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参加与帮工有关的活动;二是时间上必须是在帮工活动中。而本案义务帮工活动已经结束。故不属帮工法律关系。

  三、义务帮工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造成帮工活动的成果存在隐患。帮工活动结束后, 该隐患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帮工人受到损害。本案中,赵甲帮助钱乙和钱丙栽立的不坚固的洋槐木椽,将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赵甲就是属于不特定的人。

  四、赵甲的损伤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连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无争议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均为钱乙和钱丙的洋槐木椽跌倒, 造成赵甲损害, 钱乙和钱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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