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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十一)
作者:长武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06 16:25:39 打印 字号: | |
  陈仓民:

  本院在审理尚会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尚会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尚会芳撤回对你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李辉:

  本院受理魏亚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魏亚云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魏亚云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  

崔凯: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告洪耀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告崔凯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二、被告洪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从2009年8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崔凯对上述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洪耀军、崔凯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洪耀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告洪耀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告崔凯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二、被告洪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从2009年8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崔凯对上述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洪耀军、崔凯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聂花丽:

  本院受理任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任龙与聂花丽离婚;二、驳回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任龙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焦飞龙:

  本院受理田爱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焦飞龙赔偿原告田爱玉医疗费21147.98元、护理费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7287.98元的90%,即24559.18元(含被告已付的3847.4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田爱玉自负。二、驳回原告田爱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由田爱玉负担80元,焦飞龙负担7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黄魏:

  本院受理李兰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李兰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李兰英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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