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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确执行积案 廉政监督员参与监督
作者:长武法院 曹庚科  发布时间:2009-12-10 10:50:30 打印 字号: | |
  去年自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部执结了4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理念执行积案,圆满完成了清理积案的任务。但去年12月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陕高(2008)94号明传通知的要求将属于特困主体和特殊主体的历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纳入专项活动的范围,我院涉及此类案件共计13件,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我院一执结8积案,上有5件未结,其中热机亭口乡史家河村委会一件、长武县食品公司一件、洪家机站一件。这些案件时间长,执行难度大,请县级有感单位进行了督办,明确主管单位,由一把手负全责,并邀请了廉政监督员参与监督,各方紧密配合,相互监督,以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长武法院 尚俊亚